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6〕111号)要求,经对应清理,现将涉及的28项审批事项予以取消。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的落实与衔接工作,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切实做到放管结合。要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部门要健全办事责任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5日
附件
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28项)
一、工商行政管理局(1项)
户外广告登记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二、环境保护局(2项)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保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
设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22号)。
(二)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方案审批
设定依据:《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环保总局令2005年第27号)。
三、水利局(1项)
开垦荒坡地防止水土流失措施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四、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1项)
市区饲养家畜家禽审批
设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五、商务局(2项)
(一)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二)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核发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商务部令2006年第21号)。
六、地方税务局(11项)
(一)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
设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三)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
(四)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
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五)企业享受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的
设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
(六)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设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08〕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七)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物流企业确认
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
(八)扣缴税款登记核准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
(九)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
设定依据:《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
设定依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十一)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
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七、文物管理局(2项)
(一)馆藏文物拍摄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二)文物保护单位拍摄许可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八、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2项)
(一)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审批
设定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二)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设定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九、公安局(1项)
特种印刷品准印许可
设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项)
(一)高等专科以下教育机构及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二)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设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十一、市、县级人民政府(1项)
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审批
设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十二、道路运输管理局(1项)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颁发
设定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
十三、人民防空办公室(1项)
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设定依据:《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字〔2009〕282号);《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