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切实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提高工作效率,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新增行政审批事项14项,调整行政审批事项38项(合并8项、下放至区县部门实施4项、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11项、本级不予审批事项6项、名称变更9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6项,现予以公布。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与衔接工作,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切实做到放管结合。要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要健全办事责任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4项)
2.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38项)
3.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6项)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5日
附件1
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14项)
一、市公安局(2项)
(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设定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十三条。
(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核发
设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十条第一款;《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十五条。
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项)
(一)权限内涉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第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二)权限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7号令)第二条。
三、市无线电管理局(1项)
权限内无线电台(站)频率的指配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128号公布)第八条。
四、市旅游局(1项)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设立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第二十八条;《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七条。
五、市商务局(1项)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核准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第五条。
六、市国土资源局(1项)
权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审批登记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三条第三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条。
七、市交通运输局(4项)
(一)权限内涉路施工许可(农村公路)
1.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2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审批
3.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设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二)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许可(农村公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八条。
(三)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四)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设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
八、市林业局(2项)
(一)经营利用自治区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
(二)权限内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核发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7年1月22日自治区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二条。
附件2
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38项)
一、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8项)
(一)市林业局(2项合并为1项)
下列事项合并为“权限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1.外省区调入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审批;
2.权限内调运(省际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
(二)市农业局(2项合并为1项)
下列事项合并为“权限内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1.权限内非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2.权限内非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三)市档案局(2项合并为1项)
下列事项合并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审批”:
1.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卖、转让、赠送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2.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它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
(四)市公安局(2项合并为1项)
下列事项合并为:“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签发、延期、换发、补发”:
1.外国人居留证的审批;
2.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签发、延期、换发、补发。
二、下放至区县部门实施事项(4项)
(一)市公安局(3项)
1.权限内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的审核;
2.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情况的备案;
3.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的备案。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项)
烟花爆竹销售(长期)许可。
三、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事项(11项)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项)
1.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2.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国家规定核准的投资项目除外);
3.权限内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制定。
(二)市文物管理局(1项)
由地方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非国有文物单位的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的审批更名为“由地方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非国有文物单位的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的备案”。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4项)
1.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2.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3.权限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许可事项中地质勘探单位跨省作业备案;
4.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备案。
(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项)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审定。
(五)市环境保护局(2项)
1.权限内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备案;
2.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的备案。
四、名称调整(9项)
(一)市水利局(1项)
1.权限内取水许可(500万方以上)更名为“权限内取水许可”。
(二)市公安局(5项)
1.枪支运输(疆内)的许可更名“疆内枪支(弹药)运输的审批”;
2.外国人来华签证签发、延期、换发、补发更名“外国人来华签证延期、换发、补发”;
3.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许可更名为“机动车驾驶证的核发”;
4.申领机动车行驶证的审批更名为“机动车登记”;
5.台湾居民来往大陆旅行证件核发及签注更名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旅行证件的换发及签注”。
(三)市工商局(1项)
经营广告业务登记更名为“权限内广告发布登记”。
(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项)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更名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其子项包括:
1.不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危险化工工艺及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竖井井深120米以下、平硐长度在300米以下、斜井长度在200米以下的坑探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五)市国土资源局(1项)
市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更名为“权限内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五、不再列入市本级审批的事项(6项)
(一)市无线电管理局(1项)
权限内无线电频率划分的审批。
(二)市文物管理局(1项)
文物拍卖标的许可。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项)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核发。
(四)市道路运输管理局(1项)
跨省区、地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五)市国土资源局(2项)
1.权限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认定;
2.权限内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附件3
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6项)
一、市工商局(1项)
食品流通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3项)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核、审查与竣工验收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定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此准入类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项)
收费许可证的核发
设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条。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
四、市司法局(1项)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核准登记
设定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