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权限内无线电频率划分的审批1(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995-8626752 |
投诉电话 |
0995-8626755 |
办理地址 |
吐鲁番市西环路中心血站北侧 |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二、二十三条 |
许可条件 |
1、申请的频率具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3、符合国家、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频率规划和相关管理规定; 4、有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 5、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和资金; 6、有可利用的频率资源,如需进行国际、国内协调,应当完成国际、国内协调; 7、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的其他条件(如开展涉及国家安全、公安、交通、广播电视、气象等业务的,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的频率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应当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申请资料 |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国无管表1,原件1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1份,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查验后退还原件); 4、技术方案,包括市场调研、需求分析、技术考察、经营目标、拟采用的系统设备和主要功能、建设计划、频率优化方案和利用率、处理可能产生和受到的频率干扰的技术措施及对电磁环境的考虑; 5、申请人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专业人员、资金及设施等状况,相应的管理、安全、保密等制度文本; 6、提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的相关批准文件。 申请的频率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必要的电磁环境测试和干扰分析报告。 |
办理程序 |
收到申请材料后,吐鲁番地区无线电管理局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意见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予以许可的,应当核发《频率许可证》或频率使用批复文件;对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审批权限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转报决定。 听证会、频率协调、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内 |
办理部门 |
吐鲁番地区无线电管理局 业务科 |
决定部门 |
吐鲁番地区无线电管理局业务科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9:30-13:00 下午:16:30-20:00 冬季:上午:10:00-13:30 下午:15:30-19:00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负责人 |
颜思波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1、广播业务:电视台:1万元/每套节目(地级台);50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广播台:500元/每套节目(地级台) ;1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 2、1000MHz以下无线电台:固定电台(含陆地电台)1000元/每频点;移动电台(含无中心电台)100元/台。 3、微波站:工作频率10GHz以下:4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工作频率10GHz以上:2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有线电视传输(MMDS):60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4、无线接入系统:1.8GHz-1.9GHz频段(FDD、TDD):150元/基站。450MHZ频段:500元/频点/基站。 5、扩频系统2.4GHz:40元/兆赫/基站(按核准带宽收,不足1MHz的按1MHz收)。 6、无线数据频段:800元/频点/基站。 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计价费【1998】218号文件、计价格【2002】605号文件和发改价格【2003】2300号文件 |
发证类型及有效期 |
普通许可 10年以下 |
乘车路线 |
乘坐6路在工商局站下车即到 |
办理方式 |
系统专网 |
网上申报 |
否 |